銀監會:存管銀行不承擔網貸資金風險
2017-02-24 來源: 經濟參考報 瀏覽量:本網訊:銀監會網站23日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從業務定義、操作流程、責任劃分、辦理條件、業務規范等方面,對網貸資金存管進行了詳細全面的規定。《指引》提出,網貸平臺不得將銀行存管作為一種營銷手段,銀行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非銀行機構開展存管業務將受處罰。
財路通聯合創始人王崇羽告訴記者,對接銀行存管是一個P2P網貸平臺必備的資質之一,目前有一些成功對接銀行存管的平臺在日常宣傳中,將“成功對接銀行存管”作為一種營銷手段,讓用戶誤以為這代表“資金絕對安全”,是一種對行業健康發展不負責任的做法。“《指引》有利于打消銀行參與網貸平臺存管的顧慮,可以預見,會有更多銀行響應并加速推進網貸存管業務。”開鑫金服總經理周治翰說。
《指引》進一步加強了平臺對自有資金和出借人資金隔離的規范,要求存管人為委托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業務授權指令,辦理網絡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存管人應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信息和業務檔案,相關資料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后保存五年以上。
《指引》要求,對于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告訴記者,《指引》有利于網貸平臺回歸中介屬性,打破剛性兌付,有利于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
責任編輯/趙春艷
| 內蒙古金融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來源:內蒙古金融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內蒙古金融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內蒙古金融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②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內蒙古金融網)”的作品,內蒙古金融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 中央金融辦:錨定建設金融強國目標2026-02-04
- 習近平:走好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2026-02-04
- 全區金融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會議召開2025-09-16
- 重磅!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資本市2025-02-08
- 內蒙古金融監管局推動支持退役軍人2025-01-24
- 銀監會:存管銀行不承擔網貸資金風2017-02-24
- 證監會擬罰鮮言34.8億終身證券2017-02-24
- 保監會撤職姚振華董事長資格禁入保2017-02-24
- 郭樹清回京執掌銀監會 尚福林離任2017-02-24
- 50多位新的社會階層人士齊聚中央2017-03-01
